第19條機關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之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宜逕以政府採購法規定之下限期限定之。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告金額以上之藝文採購,除有特殊或緊急情況經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外,等標期不得少於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