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
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
但有特殊情形,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