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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前條第一項審議通過後,興辦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所編列之公共藝術經費,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或運用於該公共藝術之民眾參與、教育推廣、文宣行銷、週遭環境美化等事宜。
其中百分之二十得作為工程技術服務設計獎勵金。
但不得逾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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