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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已送諮委會或審議會審議通過者,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遴聘之諮委會或審議會委員,得續聘至其任期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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