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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
本辦法所稱興辦機關,指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
本辦法所稱審議機關,指辦理公共藝術審議會業務之中央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鑑價會議,指藉由專業者之專業判斷及其對藝術市場熟稔,協助興辦機關,以合理價格取得公共藝術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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