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徵選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成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經徵選小組全體成員同意者,得於徵選簡章中揭示小組成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