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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徵選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成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經徵選小組全體成員同意者,得於徵選簡章中揭示小組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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