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之徵選方式,經審議會審議後辦理: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方案。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四、指定價購: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當之公共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