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執行小組應協助辦理下列事項:一、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二、執行依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辦理徵選、民眾參與、鑑價、勘驗、驗收等作業。三、編製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四、編製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五、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