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成立執行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包含下列人士: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二、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法律、環境空間或其他專業領域。四、興辦機關或管理機關之代表。前項第一款成員應從文化部所設之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其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