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達一定規模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股票期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百分之二十,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