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電影片製作業申請核准函及完成證明之審議,由行政院新聞局及其所遴聘相關專業人士組成審核小組為之;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前項核准函及完成證明之核發,應有全體審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決議。未獲同意者,得通知申請人補正後重新申請。審核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審核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