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取得核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其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內容或期限有變更或展延之必要者,應於該計畫期限屆滿前,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變更或展延。但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年,並應自該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國產電影片之製作,並取得國產電影片准演執照者,不予核發完成證明。行政院新聞局於核定第一項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或展延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