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得遴聘專業人士九人組成評審團。評審團委員為無給職。但評審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評審團應依報名參賽作品內容、表現方式之創意、實用性、豐用性及正確性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團議定之;評審團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