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影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除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外,使用違反第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電影片之廣告宣傳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