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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影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對電影片映演場所實施檢查;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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