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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影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其公開映演之有效期間為四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授權發行期間不及四年者,以授權發行期間為限。
二、於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以該影展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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