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申請複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議費、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複審之理由。
二、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分級證明。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