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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電影片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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