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文化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一、死亡、辭職或遭解聘者。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