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香港或澳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或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或播送後,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或不符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告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其許可。香港或澳門頻道節目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播送後,主管機關認為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違反職掌之相關法令規定或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廢止其許可。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於接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撤銷、廢止許可之通知後,應撤銷、廢止其原核發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