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鼎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不發給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將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經本部撤銷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鼎獎之各類獎項。
獎座、獎金未繳回前,亦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