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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鼎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報名者及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得獎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鼎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得獎雜誌、圖書、作品、數位出版品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金鼎獎專刊)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包含其封面)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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