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二、錄影節目帶: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系統性聲音及影像之錄影帶(片)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三、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指錄影節目帶之發行、租售、展示陳列或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