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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租售限制級錄影節目帶者,應將限制級錄影節目帶以下列方式擇一陳列:一、設置專區。
二、設置專櫃。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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