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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限制級錄影節目帶應於錄影帶(片)、封面及封底上明顯標示「本片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字樣。
封面及封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級情形出現。
前項封面及封底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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