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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錄影節目帶分下列五級: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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