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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新聞報導節目,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
二、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
三、新聞報導應兼顧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性重要事件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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