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公視基金會之事業年度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公視基金會之年度計畫及收支預算,由總經理編製後,報請董事會審議。公視基金會之年度經費需由政府捐贈之部分,應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