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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一、節目獎:(一)流行音樂節目獎。
所稱流行音樂節目,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獎。
所稱非流行音樂節目,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
所稱教育文化節目,指具教育文化內容與意義之節目。
(四)兒童節目獎。
所稱兒童節目,指針對兒童製播之節目。
(五)少年節目獎。
所稱少年節目,指針對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社會關懷節目獎。
所稱社會關懷節目,指以關懷社會群眾、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容之節目。
(七)藝術文化節目獎。
所稱藝術文化節目,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
所稱綜合節目,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九)社區節目獎。
所稱社區節目,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區特色之節目。
(十)廣播劇獎。
所稱廣播劇,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十一)單元節目獎。
所稱單元節目,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且長度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
二、個人獎:(一)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三)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四)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五)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六)社會關懷節目主持人獎。
(七)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八)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九)社區節目主持人獎。
(十)企劃編撰獎。
(十一)音效獎。
三、廣告獎:(一)商品類廣告獎。
(二)非商品類廣告獎。
四、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
所稱電臺品牌行銷創新,指提高民營無線廣播事業電臺經營績效及品牌形象之品牌行銷、企製概念、宣傳或跨媒體整合模式之創新作為。
五、數位應用獎。
所稱數位應用,指個人或團體創新研發,經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採行,且對該事業有實質助益之數位技術、應用或業務方案。
六、特別貢獻獎。
所稱特別貢獻,指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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