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報名參賽節目獎、個人獎者,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
前項參賽件數,於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按各播送頻道計算之;電視事業以客家、原住民族語言頻道播送之節目參賽時,按客家、原住民族語言頻道計算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