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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報名參賽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
前項參賽件數,於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按各播送頻道計算之;政府捐助成立之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以一播送頻道計算之;電視事業以客家、原住民族語言頻道播送者,亦以一播送頻道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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