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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三款節目創新獎者及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四、以第三條第一款所列節目報名、參賽節目創新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一)以戲劇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三款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之規定。
(二)以迷你劇集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條第四款首次公開發表期間、地區、傳輸平臺及節目已發表完畢之規定。
(三)以電視電影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條第五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地區及節目已公開播送完畢之規定。
(四)以自然科學紀實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九條第七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
(五)以人文紀實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五目及第九條第七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
(六)以兒童少年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及第九條第八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
(七)以生活風格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七目及第九條第八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
(八)以綜藝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八目及第九條第八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
(九)以益智及實境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九目及第九條第八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
(十)以動畫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九條第六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地區及節目已公開播送完畢或公開播送至少十三集之規定。
五、報名者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六、參賽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者,應共同列名參賽。
七、參賽之節目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傳輸之節目內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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