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及參賽作品,應遵守下列事項。
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一、參賽節目獎、個人獎之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至少十七集,且應非屬改作、重製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前已製播之節目。
二、參賽之作品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參賽節目獎之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
四、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五、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或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
六、報名單元節目獎者,應於固定時段播出。
附屬於其他節目之單元不得報名。
七、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八、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九、參賽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與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十、參賽之廣告,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十一、參賽之廣告應以單篇廣告參賽。
十二、參賽第三條第四款獎項之電臺品牌創新作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執行且有績效。
十三、參賽第三條第五款獎項之數位應用,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執行且有績效。
十四、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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