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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各獎項報名者資格如下:一、節目獎、個人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報名。
但報名參賽社區節目獎及社區節目主持人獎之無線廣播事業,以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為限。
二、廣告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報名。
三、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報名。
四、數位應用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報名。
五、特別獎項: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廣播相關公協會或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
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
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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