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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除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及特別貢獻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
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一件為限。
每一報名者參賽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以一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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