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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除特別貢獻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得以各頻道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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