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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
其已領取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之各類獎項。
經本部依前項規定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之各類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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