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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行銷廣告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一、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其播送集數不限。
二、參賽頻道廣告獎者以單篇廣告參賽;如為系列廣告,以系列廣告參賽。
三、參賽頻道廣告獎之廣告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四、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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