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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節目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一、報名教育文化節目獎者,應至少公開播送三集;報名兒童少年節目獎、行腳節目獎、綜合節目獎及綜藝節目獎者,應至少公開播送八集。
集數之計算,以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之集數為準。
二、報名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及動畫節目獎者,應以完整節目參賽;報名其他獎項者,依本局書面通知指定之集次參賽。
三、同一名稱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四、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五、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六、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
七、參賽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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