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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行銷廣告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人獎、創新技術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
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三、特別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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