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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一、節目獎:(一)戲劇節目獎:指播出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為三百分鐘以上之連續劇。
(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指播出之電視電影或單元戲劇、迷你影集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為三百分鐘以內。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指以教育、藝術、文化為內容之節目。
(四)兒童少年節目獎: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
(五)行腳節目獎:指藉由主持人親身探訪,介紹在地采風、休閒旅遊、美食等內容之全外景節目。
(六)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時尚流行、休閒育樂等多元綜合性內容之節目。
(七)綜藝節目獎:指形式內容以娛樂觀眾為主要目的之節目。
(八)動畫節目獎。
二、個人獎:(一)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二)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三)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四)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五)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七)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八)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九)戲劇節目導演獎。
(十)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十一)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二)戲劇節目編劇獎。
(十三)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十四)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十五)行腳節目主持人獎。
(十六)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十七)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十八)攝影獎。
(十九)剪輯獎。
(二十)音效獎。
(二十一)美術設計獎。
三、行銷廣告獎:(一)節目行銷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對於製播之節目所為之整體企畫、宣傳與創意,以滿足自身與消費者之需求。
(二)頻道廣告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以宣傳頻道形象或節目之廣告。
四、創新技術獎:指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製拍節目,對電視產業技術革新有實質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五、特別獎:指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參賽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節目、廣告,以第二條各事業所自製,且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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