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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三款行銷廣告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一、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其播送集數不限。
二、參賽頻道廣告獎者以單篇廣告參賽;如為系列廣告,以系列廣告參賽。
三、參賽頻道廣告獎之廣告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四、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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