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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大陸地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應改用正體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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