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大陸地區出版品經核驗無前條規定情形且未逾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大陸地區出版品,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函知所有人或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