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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出版品,不得銷售。
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且於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出版品申請人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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