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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或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後,發現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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