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一、補助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二、提供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