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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之廢止,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經指定為古蹟者。
二、建造物因毀損致失去原有風貌、主構件滅失者。
三、其他喪失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價值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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