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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登錄,依下列程序為之:一、現場勘查。
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三、作成登錄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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