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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歷史建築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二、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
三、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合於歷史建築登錄基準之建造物與附屬設施物,如屬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者,得登錄為紀念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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